问题 |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
释义 | 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就需要对案件作出审结。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不然的话就只能通过普通程序作出审理。而简易程序一般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特殊情况下可能才会组成合议庭。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一切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就包括程序、审理期限、质证等等方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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