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 1化学需氧量(COD)(mg/L)50/6060/60100/120120 2生化需氧量(BOD)(mg/L)10/2020/2030/3060 3悬浮物(SS)(mg/L)10/2020/2030/3050 4动植物油(mg/L)1/203/205/2020 5石油类(mg/L)1/103/105/1015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0.5/51/52/55 7总氮(以N计)(mg/L)15/-20/--- 8氨氮(以N计)(mg/L)5(8)/158(15)/1525(30)/25- 9总磷(以P计)(mg/L)1/0.51.5/0.53/15 10色度/稀释倍数30/5030/5040/8050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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