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严禁教师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2、严禁教师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3、严禁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4.严禁向学生乱收费、乱发资料和推销商品; 5.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讥讽、歧视和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6.严禁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7.严禁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 8.严禁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答辩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 违纪、违法行为; 9.严禁工作时间玩电子游戏、炒股,不得在课堂接、打手机和接待客人; 10.严禁指责和训斥家长。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