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抽逃出资的认定的情形有: 1、主要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2、主观要件,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违反了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