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演员偷逃税处罚是否涉“共同违法”?全国人大:谁违法处罚谁 |
释义 | 法律分析:针对演员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共同违法”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回应称,行政处罚法主要规范法律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应由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而其他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逃税,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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