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的劳动范围 |
释义 | 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第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六,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总之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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