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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
释义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过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预告,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劳动者的影响极大,因此,法律对过失性解除的规定也十分严格。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通知,但必须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通知书面告知劳动者。关于书面送达的方式,用人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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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22: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