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设立是否具有任意性 |
释义 | 物权的设立是有任意性的。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 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别有哪些?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继受取得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1、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2、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 二、继受取得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三、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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