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解除后是否就能再恢复原状? |
释义 | 收养解除可以恢复,如果要恢复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一、民间领养的孩子怎样才能登记 在民间领养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才能确认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登记。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发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二、过继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过继的孩子上户口方式: 一、与被过继的孩子的父母的协商一致达成收养目的后,先让其父母写一份过继声明书。 二、根据过继声明书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收养证明。 三、根据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的收养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并开具办理收养关系证明。 四、携带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上户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三、解除收养关系法定程序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法定程序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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