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法律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