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送课时算不算入退费课时 |
释义 | 因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 教育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公司单方停止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消费者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教育公司应当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迟延退费的利息损失。 正课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等类似约定的适用前提是接受培训一方违约。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培训机构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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