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亲不愿拿身份证办出生证明 |
释义 | 小孩母亲没有身份证是无法办理出生证明的,法律明确出生证明办理必须提母亲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才可以进行办理。 一、首次办理必需文件: 1、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父母之外的人前来办理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委托书(请自行填写完整)。 二、遗失补办: 在我院出生的婴儿到新都区妇幼保健院补办。 三、注意事项: 1、办理时间:周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 2、所有出生活婴段脐72小时后签发证明。 3、超过一年及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提供: (1)病案室复印病案首页、新生儿分娩记录、产时信息; (2)当地开具未上户证明。 4、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由领证人承担。 5、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生证明》。不符合签发条件的新生儿需随父母登记户口的,申请人应该提供亲子鉴定材料(父子)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6、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提供书面声明;添加父亲信息时需提供法定签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 7、1996年4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时,可根据当地规定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等手续。 8、《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新生儿姓名和其他事项不符合公安机关申报户籍要求的,需持公安机关出具《关于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的证明,由首次签发机构换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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