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实体上的再审事由,诸如提出足以导致原裁判被推翻的新证据、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明、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出于伪造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 2.程序上的再审事由主要包括证据未经质证、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应调查收集证据而没有调查收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以及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等情形; 3.主体上的错误指的是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参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实施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就是用现行法律确认该法律实施前的该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