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宽限期的直接目的是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宽限期指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此间缴付逾期保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给投保人设定一个宽限期,可在一定程度上使投保人得到方便,避免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对于保险人来说,也避免了保单失效带来的业务丧失。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在垫交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保险金内扣除垫交的保险费的本息后再给付。保险人自动垫交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贷款,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非故意的保单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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