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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妇联调解家庭矛盾怎么调解
释义
    1,妇联进行调解,阔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能解决问题。五步调解法推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一听:打听纠纷线索,找到问题的关键,为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做好铺垫。
    二问:对事件的起因、发生等进行询问,及时回答当事人对于法律法规等的提问。
    三查:和当事人所在基层妇联干部沟通,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情感状况等全方位的了解。
    四促: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开展针对性的说服教育、疏导和劝解,促使双方互换角色互相理解,按照预设的方案让步。
    五定:及时进行回访,做好双方当事人事后心理疏导,防止矛盾纠纷再次激化。
    建立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业人民调解队伍。一是成立指导小组。各级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指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妇联、法院、司法、民政相关部门负责人3-5 名组成,同级妇联权益部负责日常工作。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村(居)主要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二是建立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以各级妇女信访代理员为主体,吸收有专业特长、热心社会公益的维权志愿者组成,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探索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事务所、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及婚姻家庭指导师协会、心理咨询师协会等专门机构承担具体调解工作。
    2,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阵地。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或者依托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妇女维权站、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维权阵地作为工作场所。调解室内设置调解员席、当事人席、旁听席,公布调解员名单,公示工作职责、调解程序等制度。
    3,四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妇联、法院、司法、民政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各自工作内容。妇联组织充分发挥联系家庭和妇女的群众工作优势,牵头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工作。法院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为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提供司法支持与保障。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以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而申请执行的协议,依法优先执行。司法部门将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员纳入人民调解员序列,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确认其效力等同于人民调解。民政部门在结婚登记阶段,对有需求的当事人,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传播现代文明的婚恋观,筑牢家庭和睦稳定的基础,在离婚登记阶段,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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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