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准生证不一定要在户籍地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携带相关材料到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具体如下:
 (1)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如属未婚生育或未婚收养者,持小孩出生证或小孩收养证;
 (2)女方免冠小一寸近照2张;
 (3)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
 2、同时准备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需要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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