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勤表或工资条一定要员工签名吗? |
释义 | 有些单位的HR们因为疏忽或为了节省工作步骤,不要求员工在每月的考勤表和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岂不知忽略了这点小细节却容易出现大问题,一旦与劳动者发生了与之相关的劳动争议,双方就会各执一词,而裁判者通常会要求用人单位就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 最常见的争议类型就是关于加班费。当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通常会详细陈述加班的总时长、加班的形式、公休节假日加班还是工作日延时加班等等,有的劳动者还会自行制作明细表格来佐证其诉讼请求。 这时,裁判者一般会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考勤表和工资单,来核实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情形以及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发放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提交的是没有经过员工确认的考勤表和工资单,劳动者对这样的证据又不认可时,裁判者很可能判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另一类常见的争议是关于年假工资。尤其是在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情况下,考勤记录是证明劳动者已休年假的最直接证明,如果考勤表缺少员工的确认,劳动者又否认休假情况时,用人单位很难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已休完年假的事实,那用人单位很可能被判另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我们先通过几个案例来体会裁判者的审理思路: 【案例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某劳动争议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025号) 冯某与某天津市某劳动服务公司因未假年假工资发生争议,庭审中冯某声称其未休2015年带薪年假4天,而劳动服务公司提出冯某已休完年假,并提交了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但考勤记录上没有冯某的签字确认。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劳动服务公司)主张被告(冯某)已休2015年带薪年休假4天,并提供2015年7月考勤表予以证实,该考勤表为原告公司单方制作,无被告签字确认,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已休4天年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带薪年休假计算方式3601元/月÷21.75天×10天×200%=3311元均无异议,原告应予以给付。 如果该案中的冯某确实休完了带薪年假,但仅是因为HR没有要求员工对考勤表予以签字确认,让公司付出了再次支付年假工资的代价。 【案例二】张某与天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421号) 张某与天津市某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2014、2015年度的公休日加班费和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 庭审中双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张某提交了两名证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否认了张某所述的加班事实,并提交了考勤表以证明张某的工作时间。 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张某所主张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52天公休日加班情况,张某两名证人均证实张某工作时间是每周工作6天,周六、日期间工作一天。物业公司否认张某存在公休日加班,但其提供的考勤表没有张某签字确认,而证人与物业公司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上述主张法院不予确认,对此物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52天公休日加班的事实,法院予以确定。 关于张某主张物业公司未支付2015年未休年假5天的工资的事实,庭审中物业公司认可张某2015年未休年假5天的事实,但主张在工资中向张某发放了未休年假工资。然而物业公司所主张的工资表,没有张某签字确认,且物业公司亦未能提供与张某约定工资组成的相关证据,因此对于物业公司主张在平时工资中分解发放未休年假工资的情况,法院不予认定。最终判定物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共计9000余元。 【案例三】黄某与天津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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