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征收滞纳金的有 |
释义 | 应当征收滞纳金的有具体如下: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2、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6、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7、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8、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9、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根据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3、因纳税调整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4、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改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5、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无住所个人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预计的90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实际停留天数超过预计的183天的,应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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