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事业单位中级职称工资 |
释义 | 一般是50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使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符合第一条 (一)、 (二)、 (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符合第一条第 (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第三条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肺病人在离职修养期间的待遇。患二三期肺病离职修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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