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异同如下: 1、目的不同: (1)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2)再审:纠正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 2、主体不同: (1)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特殊情形下的债权人; (2)再审:法院、检察院、原判决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漏列当事人、案外人。 3、时间不同: (1)第三人撤销之诉:知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 (2)再审:原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 4、法院不同: (1)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法院; (2)再审:原判决法院或其上级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