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
释义 |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如下: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征有: 1.主体的互补性。相对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是相互对立的竞争方来说,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即这些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只是存在交易关系。 2.竞争限制性。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一般通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要求交易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来实现。这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经营者共同实施市场行为,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3.明示方式订立。纵向垄断协议一般体现为明示的方式,并多附随于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合同中;而相比之下,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则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来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垄断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共同行为或协调行动,即经营者必须都受共同行为或协商行动的约束,不许擅自行动; 2.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即经营者之间通过协商或默契,形成了共同的认识,其形式可能表现为协议,也可能表现为当事人的共同行为或协商行动; 3.经营者之间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竞争的后果,也就是说,经营者之间通过共谋,采取共同行为或者协调行动,必然产生回避当事人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在该市场中的竞争力量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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