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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监管的具体原则有哪些
释义
    保险市场监管的原则包括:
    (1)依法监管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管;
    (2)适度竞争原则,即保险市场不宜完全放开,防止无序竞争;
    (3)公开性原则,即各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凡不涉及其商业机密的应向社会公布;
    (4)不干预保险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以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也使监管机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保险监管的目标:
    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
    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
    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
    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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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