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不一定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选择相应的险种。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此类要求,而且职业特点并不是重疾发生的唯一因素。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民族、地域等因素,单独或者交叉设置保险费率。”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所列明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并没有规定职业特点等因素。 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是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利益等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合同。”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不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业特点选择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也不得以被保险人的职业等因素单独或者交叉设置保险费率。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保障范围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一致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