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学校具有管理教育的法定职责,发生你说的事可以认定对此存地过错,有权要求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比例以不超过20%为宜,别的由“肇事”学生家长赔偿。受害学生有过错的,也应适当分担。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得根据医疗票据、医疗病理资料、医嘱意见(主要是患者全休、护理、营养三项意见及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 出具的有关伤残等级和后期治疗两项专业鉴定结论意见、其他相关损失凭证等综合计算。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