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配合调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下: 1、一般要通知二三次,讲清政策,讲明配合权利和义务; 2、再不配合运用组织手段,如停职、待岗、检查、通报、诫勉谈话、考核扣分等; 3、不配合调查取证,可以视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理: 1、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2、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5、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