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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生户口迁移有什么用
释义
    1、便于找兼职工作、就业及考当地公务员等,某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拥有本市户口。但说到底关键是取决于毕业生以后在学校所在城市立足与发展的条件与能力,实力较强时以迁入为好。
    2、便于及时办理个人证件,如身份证等遗失证件后的补办、办理出国签证护照等,省去了就读高校与生源地之间路途奔波等诸多之苦。还有再比如考驾照无须办理暂住证等。
    一、十八岁户口单独立户所需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单独立户,申请人必须具有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当地政务中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办理分立户手续。一、家庭户立户、分户
    1、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
    2、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
    二、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5、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三、户口迁移证补办申请流程:
    1、本人书面提出户口迁移证补办申请;
    2、所在学校或单位核实、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户口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未落入证明;
    4、由户口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5、要持遗失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证去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二、外地户口怎样落户武汉
    一、出生登记
    新出生的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一方提出申请,并出相关证件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派出所会当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小孩父母亲有一方的户口不在本辖区,属外市县的户口的,还需要父母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小孩未上户口证明。
    现在,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均可正常上户口。
    二、毕业生就业落户
    毕业生就业落户分为两种,所需条件不同:
    1、毕业2年内
    专科生——对普通高等专业学校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在2年择业期内被武汉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可转户口。
    中专生——对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属武汉市急需专业的,在2年择业期内,被武汉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可转户口。
    自考自学、成人教育毕业生———对武汉地区高校自考自学、成人教育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属武汉市急需专业,被武汉市用人单位接收,经市毕办核准后,可转户口;
    以上情况一般为单位集体户口。
    如果想转为居民户口还需要买房,取得完全产权(新房需“两证”齐备,二手房除需房屋“两证”齐备外,还需确认原户主已将户籍迁出该房屋所在地)。房子没有面积和价格限制,既可以是商品房也可以是二手房。
    2、毕业2年以上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不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武汉落户: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自有房屋、亲友房屋、租住房屋、单位集体宿舍,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房屋、办公用房。
    (三)在武汉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就业”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创业”指自主创业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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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21: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