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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法律分析: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法律依据: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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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