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虽然参与活动的人员均为用人单位的同事,活动地点也在用人单位的球场,但是此次活动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训练活动,也不是用人单位委托他人组织的活动,而是同事之间自发邀约的娱乐锻炼活动,其受伤情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 工伤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 证据 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