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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公所的设立要经什么批准
释义
    区公所:县级(县 自治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大陆地区现仅存有2个区公所   ,分别是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的赵家蓬区公所  和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的奎依巴格区公所。
    区公所为县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五六十年代曾经一度改建为区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介于县和乡镇之间。绝大部分的县将其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区”,大县有时超过10个,例如永嘉县有罗浮区(瓯北)、永临区(桥下镇、桥头镇等)、四川区(巽宅镇)等县辖区。1个区平均管辖4至5个乡、镇,最高行政官员称“区长”。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行政公署和区公所不是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政公署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
    1、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2、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据此,根据行政法的有关内容,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它的设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依法设立。
    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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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5:5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