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注销欠费怎么办? |
释义 | 社保注销欠费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社保费用后办理注销,公司需提供地税单据转移欠费至下月抵扣,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在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下应及时向社保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款。处理欠费注销需遵循社保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分析 一、对于社保注销欠费怎么办? 对于社保注销欠费的需要根据有关社保管理的规定来补充社保费用后来办理注销,社保欠费注销的意思就是没有来得及将辞职的员工的社保进行停保的时候,公司又不想给辞职的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就只有进行当月欠费注销操作。公司的钱还是被地税扣走了,得拿着地税局的税单去社保局进行调转金操作,即将这辞职员工的社保缴纳金转移至公司下月去抵当。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保注销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对于社保注销欠费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社保事项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涉及到在注销时存在欠费的情况,是需要根据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结语 社保注销欠费的处理需要依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根据该法规,缴费单位在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形下终止社保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保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社保登记。在办理注销前,缴费单位需结清应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和罚款,并提交注销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文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缴销社保登记证件。具体情况需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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