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中,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财务报告;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税收年报(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哪些单位有权保管人事档案 1、当地的人才中心。2、当地的教育局。3、国有企业、政府、学校,还有一些大型企业一般都会有,私企里一般是寄在公司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保管费公司会出。按国家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工作单位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保管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交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或大中专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九条,归档时间 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人事合同档案保管期限 对于在职员工,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一直保存。对于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应当至少再保存二年备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