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下: 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 (2)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2、经营规模较小,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法律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