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如何合并执行处分 |
释义 | 1.违法公职人员必须有两个(含)以上都应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性质不同,才适用合并处理原则。 2党纪处分实行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政务处分采用吸收及限制加重的合并处理方法。 3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处分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都适用合并处理加重一档的方式,会出现党纪宽于国法的情形。 4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依法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内容要点 我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主要包括七章内容,分别是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法律责任,附则。 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适用主体范围、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责任,以及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五方面。 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 确立了政务处分合并执行规则,但对于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应如何执行却未予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对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应按原政务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政务处分期限之和确定政务处分执行期限。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政务处分法》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这一点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原则是一致的,即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起到的作用来确定收缴数额。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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