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应该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后,一般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 1、立案并通知;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不予立案并退回;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并将理由和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案件材料。 3、通知补正材料;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4、告知向其他机关移送。 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对接,对于有力打击犯罪尤其是涉及专业领域刑事犯罪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以及犯罪线索及时转交公安机关,是及时打击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接受行政执法机关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及时地做出相应处理,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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