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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如何合并执行处分
释义
    

法律主观:
    


    公职人员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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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4:5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