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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书面记录的内容
释义
    1、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
    2、检查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安全生产管理员徇私枉法会被追究责任吗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有哪些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按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3.越级报告(1)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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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