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释义 |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申诉途径等,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申诉途径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具体来说,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包括以下要素:涉及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可能产生的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被处罚的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申诉途径等内容。同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和罚款缴纳期限等重要时间节点。执法人员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需要认真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并遵守法定程序和操作规范。签名或盖章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的重要保障,也是行政执法程序的完整性体现。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怎么办?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并将申请材料送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或确认其非法性。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申诉途径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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