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限高令能否自动解除? |
释义 | 人民法院应当对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能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变更法人不删除不可信信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级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在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执行前款规定的行为。个人财产因私消费实行前款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不可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履行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成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执行程序终止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者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停不可信执行人的执行;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本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重新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删除不可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