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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操场上的学生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释义
    根据法律解释,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交通活动相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然而,学校操场并不属于道路,因此不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尽管如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对此类事件进行勘验和处理。因此,咨询人可以向交警部门报案,并要求他们根据交通事故相关规定处理此事。
    法律分析
    问:我女儿上小学二年级,一天放学后经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撞倒,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并且这个老师还是酒后驾车,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司机,可交警部门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同时表示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我们表示不解,请问,在学校操场上被车撞死,不算交通事故吗?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的是车辆,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
    二、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学校操场是供学生和老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属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驾车时或行人行进时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
    五、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因素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事故而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而非单纯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咨询人的女儿是在操场被撞身亡,而学校操场不属于供公共通行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参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结语
    根据律师解答,学校操场上发生的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因为学校操场不属于道路。然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仍应根据事实进行勘验和认定,并参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咨询人可以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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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