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一、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国家海洋局经初步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由经办处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征求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然后将审查结果报司领导、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印制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沧州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的设定依据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规定“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三)国防建设项目; (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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