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一、合同价低于中标价合法吗 招投标活动中的合同价是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的价格。中标价是指,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价格,中标价实质上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实质是对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改变。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合同价须与中标价保持一致。中标包含两层意思: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二、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让或转包吗 不能,政府采购转包违法,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擅自变更合同就包括了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包括了你所说的转包问题,转包就是一种合同主体的变更形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