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甚至无须确定抵押财产的范围,仅须在浮动抵押合同中明示将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的意旨,并在企业法人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可,一直到抵押权执行之时,抵押标的物始终处于不特定状态; (三)鉴于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处于不特定状态,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不能采用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法,而应由浮动抵押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布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同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并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清产还债的程序; (四)鉴于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为抵押人的全部财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无论适用公司破产程序或者清产还债程序,其结果都必然导致抵押人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一、浮动抵押的效力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在我国动产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有如下特点: 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浮动抵押的优势: 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浮动抵押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浮动抵押的劣势: 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浮动抵押的效力: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强制性登记,但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生效采意思主义。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生效要件为合同生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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