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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如何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释义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活动。注意事项包括个人亲自办理、时效要求、自愿性。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将制作公证书正本和副本,并留存原本。如需领事认证,需由公证处办理。
    法律分析
    如何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活动。
    一、注意事项:
    (1)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亲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或作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时效上,公民放弃继承权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否则,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3)公民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是其自愿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胁迫、受欺骗情况下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都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申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经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如果被继承人死后遗有多项遗产时(如既有房产又有存款等),声明书应明确放弃继承哪一项遗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第四十一条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第四十二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结语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活动。申办时需注意: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放弃继承权应在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处理前表示,不能附带其他条件或转让给他人;申办时需自愿放弃,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放弃将无效。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应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申请公证需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申请表,公证处将发出受理通知单并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制作公证书正本和副本,如需领事认证,需由承办公证处送相关部门认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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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9: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