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暑假工不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之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暑假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之规定,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四条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