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法司法的区别 |
释义 | 执法司法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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