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 |
释义 | 首先写我们受谁的委托,就这一案件,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考虑采纳,然后列举出意见。 一、劳动纠纷案件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审程序比较复杂。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将进行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样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二、民事案件开庭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开庭前的准备 1、记得带自己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2、出庭人员需将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自行在家中念三遍以上,熟悉之。 3、如对方的人事攻击(当面辱骂),不可对骂,只需要求承办法官训诫对方,并要求将对方的语言记录在案,一般情况下均有效果。离开法院时,先走或等对方离开后再走,尽量不与对方碰面或同行。 4、答辩状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均立即提交法庭。 (二)、庭审调查。 1、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2、被告宣读答辩状,并宣读反诉状(如法官指出,需另案起诉,可暂停宣读反诉状)。宣读追加当事人申请书。 3、由原告方出示证据(不排除原告方有证人出庭)。 4、被告方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原告证据或证人证言不认可、不真实、不合法。切记,将对方的举证全部带回或复印带回,以便研究. 5、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原告方进行质证。 6、双方发问,遇到自己不知道的事,就回答:不清楚、不明白。 (三)、法庭辩论 1、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3、原告作最后陈述。 4、被告作最后陈述。坚持答辩状、反诉状观点。 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质证意见注意哪些问题? 1、质证目的必须要明确 质证,其总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为最终的辩护服务的,是为最终的辩护观点的发表做铺垫的。但我今天所讲的质证目的,不是指这个大目的,而是指我们在对单份证据进行质证时的目的。 2、质证顺序必须要明确 这里所指的质证顺序,不是指广义的质证顺序,而是指我们在质单份证据的时候、在质单份证据最基本的三性的时候,我们具体应该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前面质、把证据的哪一性放在最后面质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庭审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证据资格的有无、证明力的有无或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并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一份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我觉得首先就是要解决它是否具备证据资格,其次才是解决它是否具有证明力。 3、综合质证绝对不能少 辩护人有时在进行综合质证的时候,法官会打断你,他会认为你这个综合质证意见应该放到法庭辩论时再发表。但是,我们一定要力争,只要法官不打断你,你就大胆的进行综合评价。因为根据现实的庭审情况来看,只要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关于综合质证必要性的第一点:就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控方有时所出示的证据,其三性都没有问题,都是合格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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