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燃气报警器适合安装在距离气源半径1.5米范围内,通风良好处: 1、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沉积在低处,无线燃气探测器应安装于气源的下部。安装无线燃气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2、煤气、天然气——比空气轻,漂浮在高处,无线燃气探测器应安装于气源的上部。安装无线燃气探测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6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不能安装报警器的位置墙角、柜内等空气不易流通的位置,易被油烟等直接熏着的位置。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