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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及其条件。诉讼时效中止是暂时障碍,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有效;诉讼时效中断是根本性障碍,中断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中断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止需因法定事由发生,包括不可抗力和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准确认定中止或中断,并避免诉讼时效认定错误。
    法律分析
    一、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有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条件也非常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诉讼时效认定错误的情况。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中级经济法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在于发生的事由、时间范围和效力。中止是暂时障碍,中断是根本性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有效,中断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中止需满足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并合并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避免诉讼时效认定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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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