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域噪声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发布,1982年8月1日起实施。 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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