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与银行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通常如果银行的格式合同存在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加重相对方责任条款、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条款,那么如果银行没有对该格式条款的相对方提出明示注意的,那么这个格式合同有可能就会被确认为无效。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所以,有效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时候,银行是有义务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是恶意的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